问题:
A . 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B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C . 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 . 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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