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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703法学综合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开审判制度

【答案】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一律应公开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制度。

2.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3. 比例原则

【答案】①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②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③广义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a. 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b.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c. 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4. 即时性行政强制

【答案】即时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时间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时间,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

制度。

即时性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

①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②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③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④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这是由即时强制的情况紧急性和强制措施的即时性所决定的。

5. 行政复议的指定管辖

【答案】行政复议的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相互推脱或争夺管辖权等争议时,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6. 行政赔偿请求人

【答案】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①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③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②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③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

④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8. 行政复议的移送管辖

【答案】行政复议的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9.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答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②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答案】非常设性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设置的行政机关,在相应任务或工作完成后该机构即予撤销,如国务院的各种协调性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通常不是专职的,由有关部门的首长组成,日常工作由一个办公室负责。这种非常设性机关的存在时间通常是较短暂的,但有的这类机关存在的时间也相当长久,达几年或数年。

非常设性机关除了各种协调性委员会以外,近年来一些地力一政府设立的联合性执法机构以及为完成某种特定任务、实施某种特定事项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亦属于这一范畴。

二、简答题

11.简述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小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包括:

①主体和职权合法。行政立法必须由具有行政立法权的特定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②内容合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要合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目的没有违反法律,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正确体现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③程序合法。即行政立法应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程序。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行政立法严格。

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②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③公开发布是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行政立法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布告、通告等形式在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12.什么是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为什么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1)国家行为的概念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