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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强制缔约的适用

关键词:强制缔约;适用范围;抗辩事由

  摘要

在十八、十九世纪,契约自由原则发展成为古典契约理论的核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之后,契约自由原则渐渐无法适应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强制缔约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我国目前的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规定主要散见于邮政、电信、电力、公共运输、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相关立法还不完善。强制缔约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涉及到了其契约正义与契约自由之间的界限问题,在实践中涉及到了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强制缔约的概述,主要是在各种不同学说的基础上界定强制缔约的概念、内涵以及在一定情形下强制缔约对合同内容确定自由的影响。第二部分是强制缔约的适用原则,包括公序良俗原则、弱者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其与强制缔约的关系,明确强制缔约的功能并为扩大其适用范围提供原则性依据。第三部分是强制缔约的适用要件,进一步明确强制缔约适用所应满足的条件,以防止强制缔约的滥用。第四部分是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介绍两大法系一些典型国家的立法例,不同国家其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从标准合同、组织形式、行为等多种不同角度界定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并且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强制缔约适用范围的规定及其所存在的不足,主要存在于公用事业单位领域、医疗领域及保险领域。第五部分是强制缔约的抗辩事由,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别抗辩事由。一般抗辩事由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抗辩事由的总结和梳理,将其归纳为三大事由;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强制缔约义务具有特殊性,并且现行立法将其限定在“危急患者”情形下,因此有必要单独讨论医疗领域的特殊抗辩事由。第六部分是完善建议,具体包括扩大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明确强制缔约的抗辩事由及完善违反强制缔约的法律责任,从而完善我国的强制缔约制度,真正实现强制缔约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