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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710法理学与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理解法律文化建设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答案】法律文化建设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法律文化的作用上:

(1)沟通作用

人们的沟通依赖于人们共同的认知,法律活动中的沟通依赖于共同的法律认知。法律文化中的语言、符号,共同的价值、知识、情感等,构成了沟通的基础。人们之所以能够在经济领域以合同方式确定交易,之所以能够在法庭中共同就争议进行讨论和辩论,关键在于有共同的法律文化。

(2)选择作用

在法律领域的选择包括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制度选择,权利义务分配的选择,法律调整机制和调整方式的选择等; 在法律实施力一面包括程序选择和对实体权利义务及责任安排的选择; 在一般法律活动力一面包括对法律行为的选择,等等。这些选择,决定于法律理论、法律信仰、关于法律调整规律的认识以及法律知识。正是法律文化中的这些内容,保证了选择的可能性。

(3)指令作用

这是指法律文化驱动和控制法律制度的运作,指导社会活动主体作出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制度的运作及法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行为,都是受人们的意志支配的,而法律活动中的意志是受现行的法律制度、法律活动主体的法律信仰、知识、情感等支配的。主体积极的法律活动,是由法律文化的制度内容和意识内容向其提供指令。

(4)整合作用

整合指的是将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调整为一个系统的活动、方法、过程与结果。法律文化的整合作用包括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制度层面的整合即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排除各对立因素,使整个社会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意识层面的整合包括将自身的法律文化因素组合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对社会中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选择、吸收、排斥、渗透,使社会形成和接受一个统一的法律文化; 同时调适法律文化与整个社会文化系统的关系。

(5)社会化作用

这里社会化的含义指一个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过程,即在社会文化的背景中学习社会文化、内化社会文化、形成自己社会品质的过程。任何时代的人,都是该时代文化塑造的。法律文化提供了人的社会化(法律化)的条件,其不仅表现为公民是公民文化的塑造的结果,最重要的是法律人(法律职业工作者)是法律文化塑造的结果。没有公民文化,就不会有公民; 没有法律文化,就不可能产生法律人; 有怎样的法律文化就会产生怎样的公民和法律人。

2. 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仟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①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

②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①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②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3. 试比较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答案】(1)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法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险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险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

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行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授权性规则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等用语。授权性规则在法律中所占的比重随着法律的进化而递增。在现代法律中,授权性规则占首要地位。

(2)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与授权性规则不同,义务性规则表现

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

①强制性。义务性规则通常具有强行性,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人具有强大的压力,违反义务性规则的主体常常要付出代价,即法律会做出否定性反应,这种反应可能是否定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处罚或责令做出赔偿或补偿等等。

②必要性。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法的权威,义务性规则是必须的,没有义务性规则,社会将不存在。在法治社会,这种必要性还表现在,立法者确定一项义务性规则必须有“社会必要性”,即义务性规则的确立必须有这一规则保护的更高的价值,否则就不得规定,因为义务性规则本身是一种负担,随意确定义务性规则本身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③不利性。义务性规则虽然对他人和社会有利,对义务人却是不利的是一种牺牲或“克己”。

4. 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

【答案】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各种准则。不同的法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 不同的时代、国家、阶级、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上可能具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念; 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就是法的价值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表现在不同法的价值准则、观念之间,而且也表现在法的价值准则、观念的不同性质或形式上。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冲突,是因为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1)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

人类作为一种高级生物,不像其他生物那样只有比较简单甚至近乎单一的需求,相反,人类的生活需求是多方面的,以至于很难用简单列举的方式加以罗列。与这一特点相适应,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多元的,而社会实现这些目标的资源和机会却是有限的,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所有特定场合,其背后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稀缺的资源和机会不足以支持所有价值目标同时得到实现。

(2)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

上面提及的社会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只是使不同种类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成为必然,例如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等等; 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会导致两种形式的价值冲突。

①由于人们的价值偏好不同,一些人可能强烈期待法律的服务更多地向某种价值倾斜(如分享更多的公共福利),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有同样强烈的不同期待(如投资回报率的提高),由此会导致不同种类法的价值的冲突。

②由于利益分化的作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完全可能在同一种利益之上发生竞争,例如,财产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目的价值,然而,提高关税的法令在使国内制造商得到更多利益的同时,必定会使进口商的利益减损。

(3)除了以上两点基本原因之外,社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