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 对于哪些情形,对行为人不予处罚?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 对违法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刘某系甲县卷烟零售户(身份证号:320722199312253231),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8月1日,刘某从本县零售户李某处购入真品国产卷烟100条,购入金额5000元,在销售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另据调查查实,刘某在2011年1月至3月间,以4000元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00条,分三次销售出去,第一次20条,销售额2500元;第二次45条,销售额2700元;第三次35条,销售额1800元。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刘某系甲县卷烟零售户(身份证号:320722199312253231),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8月1日,刘某从本县零售户李某处购入真品国产卷烟100条,购入金额5000元,在销售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另据调查查实,刘某在2011年1月至3月间,以4000元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00条,分三次销售出去,第一次20条,销售额2500元;第二次45条,销售额2700元;第三次35条,销售额1800元。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刘某系甲县卷烟零售户(身份证号:320722199312253231),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8月1日,刘某从本县零售户李某处购入真品国产卷烟100条,购入金额5000元,在销售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另据调查查实,刘某在2011年1月至3月间,以4000元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00条,分三次销售出去,第一次20条,销售额2500元;第二次45条,销售额2700元;第三次35条,销售额1800元。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市A县大柳镇卷烟零售户尹某与韩某是好友,韩某拥有一辆营运车辆,2012年4月5日,尹某约韩某第二日前往乙市B县购买卷烟,由韩某驾车运回,并当场给予酬劳100元,韩某表示同意。第二天,尹某乘坐韩某的车到B县“流星超市”购买了本地畅销的Y品牌卷烟145条,价值18850元。在韩某的帮助下,尹某将145条卷烟装进5个方便面纸箱,密封后放入后备箱中。在途径乙市C县时被C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并予以立案。C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尹某的供述,同时对B县“流星超市”无证批发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据调查,Y品牌卷烟当地批发价格110元/条。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市A县大柳镇卷烟零售户尹某与韩某是好友,韩某拥有一辆营运车辆,2012年4月5日,尹某约韩某第二日前往乙市B县购买卷烟,由韩某驾车运回,并当场给予酬劳100元,韩某表示同意。第二天,尹某乘坐韩某的车到B县“流星超市”购买了本地畅销的Y品牌卷烟145条,价值18850元。在韩某的帮助下,尹某将145条卷烟装进5个方便面纸箱,密封后放入后备箱中。在途径乙市C县时被C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并予以立案。C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尹某的供述,同时对B县“流星超市”无证批发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据调查,Y品牌卷烟当地批发价格110元/条。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市A县大柳镇卷烟零售户尹某与韩某是好友,韩某拥有一辆营运车辆,2012年4月5日,尹某约韩某第二日前往乙市B县购买卷烟,由韩某驾车运回,并当场给予酬劳100元,韩某表示同意。第二天,尹某乘坐韩某的车到B县“流星超市”购买了本地畅销的Y品牌卷烟145条,价值18850元。在韩某的帮助下,尹某将145条卷烟装进5个方便面纸箱,密封后放入后备箱中。在途径乙市C县时被C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并予以立案。C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尹某的供述,同时对B县“流星超市”无证批发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据调查,Y品牌卷烟当地批发价格110元/条。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12年10月15日,乙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林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林某进货的上线为甲市陶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甲市烟草专卖局。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发现:陶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0月,陶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林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20条、135条,当地批发价格95元/条。另据账册记载,陶某曾于2010年3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3500元,陶某、林某对此均予承认。经省烟草质量技术检测站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12年10月15日,乙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林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林某进货的上线为甲市陶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甲市烟草专卖局。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发现:陶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0月,陶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林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20条、135条,当地批发价格95元/条。另据账册记载,陶某曾于2010年3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3500元,陶某、林某对此均予承认。经省烟草质量技术检测站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