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桂珍,女,38岁,街道办事处干部。王英敏,女,42岁,某工厂工人。
1995年1月以来,王英敏因生活小事多次与邻居吵架,每次吵架总是破口大骂,招来许多人围观,影响极坏。一天,张桂珍找到王英敏家给其做思想工作,批评她不该当众骂人,王英敏听后,极为不满,认为张桂珍偏向吵架一方,故意来批评她。于是,王英敏就寻机对张桂珍进行报复。一天,王英敏在办事处门口贴出一张小字报,说张桂珍是“流氓”、“大破鞋”、“贪污犯”等等。张桂珍知道是王英敏的报复行为,就找王英敏去说理。王英敏不讲理地说:“小字报是我写的,你就是个大破鞋,你怎么着吧。”张桂珍见无法和她讲理,便回到自己家,心情十分郁闷,不能吃喝,卧床休息了半月。2月15日,张桂珍以侮辱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英敏的刑事责任。
根据张桂珍提供的情况和证据,法院决定立案处理,并于3月6日开庭审理。开庭后,王英敏感到问题严重,自己是犯了罪。于是,多次找张桂珍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表示坚决改正,并主动赔偿张桂珍的经济损失,要求张桂珍不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张桂珍被王英敏承认错误、愿意改正的态度所感动,表示谅解她的错误,遂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要求,法院同意了张桂珍的撤诉请求。
问:该案法院同意张桂珍的撤诉请求对不对?为什么?
问题:
[问答题]
王秀,女,56岁,家庭妇女。曹华,男,49岁,某银行职员。
王秀和曹华同住一院。1998年2月4日早晨6时许,曹在院内刷牙时,不慎将漱口水吐在王秀的女儿李小(时年27岁)身上少许,为此,李、曹发生口角,王秀听到后,从屋里出来帮腔,骂曹家是“流氓窝子”、“一家子流氓”(曹的两个儿子均因流氓罪、传播淫秽制品分别被劳改和劳教)。曹听到后大怒,将手中的杯向王投去,打在王的头部造成轻伤。同年3月5日,王秀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曹华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费25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华对自诉人王秀以侮辱罪提起反诉,要求追究王秀的刑事责任。
问:在该案中,被告人曹华能否提起反诉?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问题:
[单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时,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
免予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宣告无罪。
问题:
[单选]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问题:
[单选] 不起诉的决定应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
立即释放。在申诉期间无人申诉时释放。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异议才能释放。在被不起诉人提出保证人的情况下释放。
问题:
[单选]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进行复议。
上一级公安机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问题:
[单选]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向()提出申诉。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问题:
[单选] 公安机关进行了二次补充侦查,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应()。
从案件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算。从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算。从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算。不重新计算。
问题:
[单选]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3。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