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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词解释] 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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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王某为甲物流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人。2008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代理中因赵某业务不熟,将一批业务错发他处,造成货主37万元的直接损失,给物流公司的运营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物流公司被货主追究赔偿责任。本案中,物流 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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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期内答复,如果甲公司在两个星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2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订购1000套服务的订单,2月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供应1000套服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不是违约,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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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1000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的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供应了第二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一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乙公司口头更改规格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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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一份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订于1月,买卖1000吨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6月交货,订立合同时二级大米的价格是每吨150美元。卖方6月实际交付的是二级大米,假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化,一级大米仍为每吨200美元,二级大米仍为150美元;第二,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75美元;第三,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300美元。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对买方来说,要求降低价格与要求损害赔偿两种补救措施,哪一种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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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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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8年10月4日,某托运人将一集装箱服装交由某船务公司甲公司所属某轮承运。甲公司加封铅后,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记名收货人为乙公司。货抵香港后,甲公司将其转至丙公司所属另一船承运。托运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是空的,集装箱封铅及门锁已被替换,后获知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货物被盗之事。收货人向海事法院起诉。此案中,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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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百货公司与某铁路分局签订了一份家电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由该路分局(承运人)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周内提供5节55吨闷罐车皮抵达某仓库的专用铁路第二月台,由托运人负责装车。装车时间不超过12小时。承运人在4天之内将此5节车皮运抵指定车站。由于该批百货价值比较高,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派员押车。 签订合同后一周,托运人即向承运人提交家电(货物)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了车站日期章后,该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某仓库月台等候车皮,经屡屡电话催促后,承运人在合同生效后第9天才将车皮驶到某仓库月台,铁路方面派员监督装车,按时装完车后其中4节车皮加了铅封,一节车皮未封,留给托运人的押运人乘坐。因运输困难,铁路编组花了4天时间才将该5节车皮编组发出,运抵指定地点时已是第7天,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3天。在卸货时,收货人发现有3节车皮的家电外包装被老鼠啃咬,损坏严重,部分录音机的塑料机壳也被咬坏,里面的线路被咬断,基本上报废了。收货人立即电话询问托运人。得知货物装车时完好,是在运输途中被老鼠咬坏的,要求主承运人赔偿相关损失15万元,另外,支付逾期到达的违约金,数额为运费总额的20%。 承运人是否应该对托运人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

问题:

[问答题] 2006年9月14日,某市一农具厂,向鹤岗市纸制品厂订购2台印刷机,分别用木制包装从清水埠港托运发出,途经上海港、大连港、大连、哈尔滨、佳木斯站中转换装,水陆联运,11月8日抵达鹤岗站。卸车时发现其中1台损坏,据佳木斯站《货运记录》记载,系11月4日中转卸仓时,吊起移出车厢后,两根托木在螺丝孔处折断,货物脱落被摔坏、断茬处木质腐朽。1/3呈暗黑色,并有木节。11月12日,被告鹤岗站会同鹤岗市纸制品厂在佳木斯站负责货物安全人员参加下,对损坏的印刷机及其包装进行了目测鉴定,结果认为印刷机已破损报废,无修复价值,损坏的原因是包装托木腐朽;螺丝孔处有木节。货重1.5吨,底座边正压在螺丝孔处,重量过于集中而折断脱钩摔坏。火车站意见应由收发货方自行处理。鹤岗市纸制品厂与农具厂交涉,发货方拒不承认包装本质腐朽,先后去五个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均未得到解决。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办案后,于2008年5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案中,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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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8年12月12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纽约的20箱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8万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500千克,该货物的“声明价值(运输)”未填写。A航空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2月28日,A航空公司在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运输时发现货物灭失。2009年,原告对投保人(托运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于2009年5月5日向B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请求。B航空公司将原告索赔请求材料转交A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千克20美元限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全额赔偿,不接受被告的赔偿意见,遂向法院起诉。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A航空公司应该赔偿保险公司10000美元吗?你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