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选] 下列关于马尔柯夫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马尔柯夫链是理论模型预测的一种方法。B、其重要性质是其长远概率既与一阶段移变概率相关也与目前的状态相关。C、其实用性是有限的,因为它依赖的基本假设前提很难满足。D、其所依赖的基本假设前提是:任何两个阶段间的移变概率不变。
A、避免出现重大错误。B、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好办法。C、改变现状触犯某些人的利益。D、为将来改革留有余地。
问题:
[多选] 政策方案的创意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得()
A、激发并利用他人的思维。B、从既有的处理类似问题的方案中获取。C、通过理论来构建政策方案。D、管理者继承计划。
A、事前评估。B、事后评估。C、全过程评估。D、终止性评估。
问题:
[多选] 涉及经济知识的评估方法主要有()
A、净现值评估。B、综合价值评估。C、成本-收益分析。D、敏感性分析。
问题:
[多选] 成本-收益分析中,收益可分为()
A、直接的和间接的收益。B、货币的和非货币的收益。C、长期的和短期的收益。D、大众的和私人的收益。
问题:
[多选] 进行政治可行性评估时要综合考虑()
A、政策将为谁增加福利。B、利害相关者的动机和能力。C、技术上实现政策目标的可能性。D、政策的贯彻主要是靠行政命令还是行为主体自身积极性。
问题:
[多选] 下列关于“受益主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它指那些获得利益的人。B、它指那些被政策分析者视作正当获益者的那些人。C、它广义上指全体拥有公民权的人。D、它狭义上指政策制定者原本没有设想的受益者。
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 从8月12日到8月21日,在京、津、杭、深四个城市里,公安交管部门发放的“二○○二”式机动车牌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短短的十天中,人们从最初的兴奋、好奇、肯定中,慢慢咂过味来,直至最后理性的思考占了上风:“个性化”也应该有“法度”!8月21日,新车牌被暂停发放。四城市交管部门发放“个性化”车牌依据的是《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2〕85号),无疑问题就出在这个依据上。按照这一“通知”,纪念日、姓名、公司名称等都有可能“化”为新车车牌号。于是,被称为最具“创意”的号码,如“USA•911”、“FBI•001”、“IBM•001”、“SEX•001”、“CHN•001”等相继出炉,车主们在享受个性张扬带来的巨大精神满足的同时,这一“通知”也开始接受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的拷问。依照行政法有关理论,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依法制定,既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法规、规章相抵触。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关于注册车牌的法律规定,但问题就出在,“通知”对现行法律条文尽到了应有的注意,却忽略了法律中所体现出的法律原则与理念。如,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了严格规范,如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等等。在个性化车牌政策的整个酝酿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媒体报道过政策制定者为此召开过听证会。政策叫停之前,并没有任何征兆,车管部门甚至还在叫停几天前通过媒体向人们保证,数分钟之内就可以制作一个车牌,车主们大可不必扎堆儿办照。而叫停之后,相关部门也没有随之给出正式的解释,一纸公告“系统故障”,任凭广大群众云山雾罩。而作为政策的相关者,群众本来是有知情权的。更何况,承诺无法兑现也会影响政府部门的诚信形象。一项政策的推出应当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其酝酿、实施、废止都应当有一个科学论证的前提,否则,其可行性在理论上就会遭受怀疑,在实践中很可能遭受否定。“个性化车牌”政策之所以失败主要的原因是()
A、政策问题日益复杂。B、中国消费者的素质还不够高。C、政策缺乏合法性、合理性论证。D、中国的社会道德还比较保守。
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 从8月12日到8月21日,在京、津、杭、深四个城市里,公安交管部门发放的“二○○二”式机动车牌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短短的十天中,人们从最初的兴奋、好奇、肯定中,慢慢咂过味来,直至最后理性的思考占了上风:“个性化”也应该有“法度”!8月21日,新车牌被暂停发放。四城市交管部门发放“个性化”车牌依据的是《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2〕85号),无疑问题就出在这个依据上。按照这一“通知”,纪念日、姓名、公司名称等都有可能“化”为新车车牌号。于是,被称为最具“创意”的号码,如“USA•911”、“FBI•001”、“IBM•001”、“SEX•001”、“CHN•001”等相继出炉,车主们在享受个性张扬带来的巨大精神满足的同时,这一“通知”也开始接受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的拷问。依照行政法有关理论,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依法制定,既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法规、规章相抵触。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关于注册车牌的法律规定,但问题就出在,“通知”对现行法律条文尽到了应有的注意,却忽略了法律中所体现出的法律原则与理念。如,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了严格规范,如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等等。在个性化车牌政策的整个酝酿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媒体报道过政策制定者为此召开过听证会。政策叫停之前,并没有任何征兆,车管部门甚至还在叫停几天前通过媒体向人们保证,数分钟之内就可以制作一个车牌,车主们大可不必扎堆儿办照。而叫停之后,相关部门也没有随之给出正式的解释,一纸公告“系统故障”,任凭广大群众云山雾罩。而作为政策的相关者,群众本来是有知情权的。更何况,承诺无法兑现也会影响政府部门的诚信形象。一项政策的推出应当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其酝酿、实施、废止都应当有一个科学论证的前提,否则,其可行性在理论上就会遭受怀疑,在实践中很可能遭受否定。从案例来看,《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A、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B、其制定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C、不符合现行法律中体现出的法律原则和理念。D、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