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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境外投资额度进行管理的机构是()。

财政部。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

问题:

[单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某些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此类合同未经批准时的效力状态是()。

无效。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

问题:

[单选]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大部分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6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问题:

[单选] 某合营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1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企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该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长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欲修改公司章程,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问题:

[单选]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分类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问题:

[单选] 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拟在北京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A(简称A企业)。乙公司拟以专有技术进行出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该专有技术应当为A企业生产所必需。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可以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不可以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乙公司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问题:

[单选]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的情况。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出资比例最高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问题:

[单选]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下列出资方式中,正确的是()。

中方投资者可以以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但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要办理合同或者章程审批。

问题:

[单选]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提供虚假材料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他方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

问题:

[单选] 约翰是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欲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约翰向甲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合营企业的股东乙公司以未向自己发出任何通知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翰、甲公司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合营企业的股东丙公司以该股权转让侵犯了其依法行使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