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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选]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司法定公积金主要用途的有()

A、弥补亏损。B、转增资本。C、转为公益金。D、用于集体福利。

问题:

[多选] 下列情况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有()。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接受本公司质押权标的后行使质押权的。

问题:

[多选] 下列有关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说法正确的有()。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问题:

[多选] 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B、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C、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公司董事、经理一律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问题:

[多选] 下列有关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说法正确的是()

A、有2个以上合伙人。B、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C、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D、应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问题:

[多选] 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有限合伙人,后因为甲的私人债务,人民法院应甲的债权人请求,欲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B、若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法院只有在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才有权强制执行。D、乙丙丁在任何条件下都没有优先购买权。

问题:

[多选] 合伙人个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A、先以合伙人自有财产清偿。B、由合伙企业清偿。C、自有财产不足的,该合伙人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D、自有财产不足的,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问题:

[多选] 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关于乙继承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C、乙因继承财产份额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市投资公司丁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丁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对此负责。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丁各认缴15%。 要求: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发起人草案。该草案中拟订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如下: (1)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评估作价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2)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 (3)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约定一次缴清出资。但是丙又与第三人A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由A代垫资金协助丙缴付全部的货币资金,按照丙与A的约定,在公司验资后由丙再将出资的资金抽回以偿还A,丙在1个月内补足该部分的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草案经过法律专业人士指出问题并修正后拟订了正式的发起人协议,甲、乙、丙均在协议上签名。后甲、乙、丙开始履行发起人协议并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资,B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程中发现乙出资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类似设备市场价值100万元,但该机器设备明显为二手旧设备,而且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查阅该评估报告和相关情况后发现异常,但未予处理。除此之外,B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发现其他的问题,便出具了验资报告,并在验资报告后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 公司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依法成立,丙依照与A协议的约定,将其投入的货币资金270万元从公司账户中划回到A公司账户,但一直未补齐该部分出资,甲和乙依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要求丙立刻补足出资,遭到了丙的拒绝,随后,甲和乙要求第三人A公司承担此责任,A公司以自己仅仅是中间人为理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成立后除了正常经营之外,还向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后由于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贷款所投的项目血本无归,建设银行的贷款无法得到清偿,经调查发现乙所出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所定价值,便就未清偿贷款要求乙以未足额出资部分承担责任,乙以该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的贬值,与本人无关为由拒绝补足,建设银行又向出具验资报告的B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赔偿,B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两个,一是“本所在验资中并非故意出具,即便承担也仅仅是就被审计单位赔偿后不足部分来承担”,二是“本所在验资报告上已经注明是仅供工商登记使用,跟银行贷款没有关系”,随后,建设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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